欧盟声称,该项草案是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成为城市垃圾的废电池中的镉引起的污染。海关表示,新规定的实施将对广东电池出口欧盟产生一定影响,广东电池出口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据悉,早在2002年,欧委会颁布2002/525/EC号决定,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含金属镉的电动汽车用电池。此外,自今年7月1日起,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开始实施,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得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根据该指令,广东部分企业对欧盟出口的电池产品中,也含有欧盟规定的某些有害物质,如这些电池作为家电的配件出口欧盟,同样会遭遇“环保壁垒”。欧盟是广东电池出口的主要市场,厂家如何使产品符合欧盟市场的需要,已是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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