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的自行车及车架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裁决,裁定如果取消对进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自行车及车架的反倾销措施会导致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不取消反倾销措施。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将于2007年12月7日之前对本案作出损害裁决。
1992年5月15 日,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及车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7120000.12、87120000.20、87120000.30、87120000.40、87120000.50、87120000.90和87149100.00。1992年12月1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终裁,中国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34%,普遍税率为12%~46%。2002年,加拿大对本案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裁定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的平均倾销幅度为33.1%,自行车框架的平均倾销幅度为16.5%。2007年3月29日,加拿大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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