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起诉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演员陆毅其他演出合同纠纷一案。
2005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毅签订协议,约定由陆毅作为北京新日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被告中乾龙德公司为陆毅代理公司。合同期限自2005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共两年,酬金为人民币240万元。目前原告已经分三次支付酬金192万元。
2007年2月初,原告发现江苏可迪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迪公司)也发布了以陆毅为形象代言人的宣传广告,原告认为被告不应该在合同履行期内又与竞争企业签订广告代言合同,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故诉于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多付酬金7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万元。
被告中乾龙德公司认为,是原告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在先,并已更换形象代言人为成龙,淡化并损害了陆毅的形象,后被告才与可迪公司签订合同。由于现在原告仍在使用陆毅形象做广告宣传,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中,故要求原告支付最后一笔酬金48万元,支付滞纳金计86400元,并支付第一笔逾期支付所产生的滞纳金205200元。被告中乾龙德公司认为,按照行业惯例,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后,经纪公司为艺人安排商业活动,由经纪公司与商家签订合同,艺人本人并不直接参加,也不能左右经纪公司的行为,陆毅本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应由中乾龙德公司承担相关责任。陆毅的诉讼代理人辩称,按照行业惯例,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是经纪合同,经纪公司的行为应由其自己负责,陆毅本人并不知情,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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