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30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并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生效。
6月30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并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生效。
规定指出,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载客行为,依法扣押车辆,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
(二)上下班高峰期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出入口、 批发市场、商场、医院、学校、展览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从事非法载客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载客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乘车人乘坐非法载客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时,应当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扣押决定书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应当立即退还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经公告三个月当事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押的车辆依法处置。
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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