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授权浦志强律师,向广州市和广东省其它地区的电动自行车用户作出如下声明:
一、电动自行车是公认的环保、节能、安全的绿色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新华社2006年11月22日消息: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称,国家法律并未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因此,使用电动自行车既不存在法律障碍,也符合发展绿色交通、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合法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公民私有财产,自主选择出行交通工具更是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任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与其相抵触。该法只要求非机动车的各项指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但并未授权地方政府立法全面禁止某一种类的非机动车上牌和上路行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规定,不是负责任的公共管理措施。
三、广州及广东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在合法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如遇到不当处罚和其它干扰,请及时与本协会及浦志强律师联系,我们将依法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四、本协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特此声明
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
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浦志强 律师
2006年12月6日
协会地址:广州市盘福路朱紫后街5号311室
求助电话:020-81054408 传真:020-81054409
电子邮件:81054409@163.com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
相关阅读 XIANGGUAN
解读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的三个问题
深圳两代表一委员”化身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督员
电动自行车市场接近“天花板” 一辆车只挣一包烟钱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颖:建议有条件的小区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禁入系统
济南电动自行车市场调查市场几近饱和
电动自行车头盔可以在骑摩托车时戴吗?新规定来了
发表评论 PINGLUN
品牌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