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责任人面临约30万元的赔偿额
5月12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4月2日下午发生在该县城郊的一起“助力车”撞“电动车”肇事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驶该两车的蓝某和覃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韦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由于两车均无交强险,此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机动车驾驶人将面临约30万元的赔偿额。
今年4月2日下午2时许,该县洛阳镇男子蓝某驾驶一辆助力车由环江二桥往城北方向行驶,行至K924线2KM+600M处时,遇该县水源镇覃某驾驶的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车”在左转弯,由于蓝某酒后驾车,亦因覃某左转弯时不注意观察,因而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上的乘车人韦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蓝某和覃某分别提供了两车的购车发票及合格证。
肇事车是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直接关系到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为确认肇事车的性质,环江交管大队委托相关部门对两车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为:“助力车”发动机排量为70.4ML(国家规定标准是:助力车发动机排量不能超过30ML),认定属于二轮摩托车;“电动车”重量为83公斤(国家规定的电动车重量标准不能超过40公斤),认定属于轻便摩托车。由于双方都属于无证驾驶,均无交强险,此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按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两机动车驾驶人将面临约30万元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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