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海口市公安局于2002年12月30日和2004年12月6日,先后发布的《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和《关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限行管理的通告》规定,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中心城区行驶。违者将按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查处。
如电动自行车进入禁行区域行驶,由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车辆,依法按《海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8条予以处罚。据了解,第48条规定:自行车、非机动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处50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5条的规定,扣留车辆,罚款200元;对于没有相应的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9条的规定,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行政拘留。
有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的市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要进入中心城区;准备购买的市民,请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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