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根据福州市人大2003年通过的法规扣留了一辆无牌电动车,而车主则依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交通法规状告警察执法有误。日前,这起福建省首例电动车主状告警察案在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005年10月14日下午1时,吴先生骑着电动车途经冶山路时被警察以“无牌行驶”扣留,警察开具的暂扣凭证中并未标明查扣依据。吴先生说,警察当时说依据市人大通过的法规有权先扣车。
后来,吴先生了解到,2003年福州市人大确实通过了一项为《福州市电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但吴先生认为,《福州市电动车通行管理规定》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抵触。因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需登记上路行驶的种类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而福建省目前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即使扣车也要有依据。按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了交通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的,才可以扣车。”吴先生说。
福州鼓东派出所林警官说,当日扣车是根据有关规定处罚的。
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表示,按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能对电动车管理作出法规规定的是福建省政府,而不是福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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