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电动车网: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本条例施行之前(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规定内容: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解读:
1、如果你的电动自行车是在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只要你带齐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三种材料,且车辆被查验是在产品目录内,就可登记上牌。
2、如果你的电动自行车是在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但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比如购车凭证丢了、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找不到了,那么你就登记不了,只能申领临时标识。
3、如果你的电动自行车是在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四种申请材料齐全,但是车辆不在产品目录内,也登记不了,同样只能申领临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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