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广州市政府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府规〔2016〕7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 广州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禁行规定再延五年。
《通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措施。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记者了解到,2011年11月3日,广州市政府曾发布类似通告,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措施”,原通告规定有效期为五年。2016年11月2日,原通告五年有效期已到,广州市政府发布新《通告》,继续重申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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