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为电动自行车“量身定法” 今起征集意见
6月15日,记者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炉,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15年6月23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向南昌市法制办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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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数据显示,南昌现有138万辆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方面的不规范,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
生产销售
●不得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与省产品目录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拼装电动自行车;
●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登记管理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免费予以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实行档案管理。
通行要求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年满16周岁;
●驾驶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登记证,并按照规定在指定部位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电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
●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动物,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
●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相关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扣押车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随车携带登记证的,处20元罚款;
●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5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登记证的,以及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和登记证的,收缴牌证,扣押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3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扣押车辆,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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