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太挤、骑车太累、汽车太贵”。今年来,市区街头出现了不少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店,颇受市民欢迎。然而,一些车主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却受到交警的处罚,让他们感到非常不解。
案例一:10月17日,永嘉人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汤家桥转盘附近被交警查获。因其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电动车无牌照,交警扣留了此车。胡某持购车发票到交警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被处于700元的罚款。
案例二:10月25日,湖北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府大道行驶时,后座载人。车辆未悬挂牌照,无证驾驶,同样被处于800元的罚款。
两人均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感到不解,提出异议。
记者采访了交警二大队违法处理大厅的邵晓波警官,他作出了解释。
交警部门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胡某、李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上技术参数,已经超出了非机动车的范畴。交警部门认定其属于机动车,此两人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
邵警官提醒说,“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没有申领机动车牌不允许上路。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注意四项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最高车速;整车质量(重量);电动骑行时100公里电能消耗;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其中一项性能要求的,交警部门均可作为机动车处罚。
相关链接: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l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电动骑行时100公里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具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等。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本报记者 王心 丁智侠 通讯员 曹建辉 黄朝晖 张擎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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