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6月3日电 福建一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公司和浙江一家电动自行车厂家今天联合向福州市中级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状告福州市工商局禁售电动自行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这起官司缘于福州市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本报6月3日曾作报道)。
此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两家企业分别是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和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起诉状称,6月2日,工商部门对合法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海利达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令其“立即停止销售电动自行车”。6月3日,工商人员在海利达公司营业执照正本上“强行写上‘禁售电动自行车’并加盖工商注册登记章”。之后,工商部门分别以海利达公司“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为由,三次发出《扣留财物通知书》,共扣留电动自行车39辆。在此期间,工商部门还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海利达公司各销售店的灯箱和招牌,商店被迫关门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上述两家企业的起诉状认为,福州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工商局作出上述行为的惟一依据是市政府发布的一纸通告,而该通告本身就不合法,不能作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其一,通告中“全面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没有法律依据”;其二,通告中“规定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其三,“福州市政府责令工商部门执行通告超越其职权范围”。
此前,福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禁售电动自行车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关于是否担心企业就此告政府时说,“政府方面已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如果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认为政府的行为不合法,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本报记者今天就电动自行车企业状告政府部门一事电话采访新闻发言人,发言人称,尚不清楚告状的事。
据有关媒体报道,10多天前,此次参与诉讼的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曾派人到福州与政府有关官员面谈,希望当地政府取消禁令,结果未能取得共识。该公司负责人说,“企业最终只能寻求法律手段解决”。
据悉,根据有关规定,福州市中级法院将在一周内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
(记者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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