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学初,浙江兰溪市孟湖中心小学推出一项新规定:该校12周岁以上的学生要骑车上学,必须先经家长同意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学校举行的理论和上车考试,考试合格后领取自行车“驾驶证”。目前,已有360多名学生取得了“驾驶证”。该校还规定,学生有三次以上或一次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将立即吊销其自行车“驾驶证”。
毫无疑问,孟湖中心小学推出这项新规定,是从保障学生安全角度出发的。事实上,如果小学生的年龄过小,不具备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骑车上学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对小学生骑车上学有所限制。然而,学校自行组织相关的考试,为学生颁发自行车“驾驶证”,却是一项并不妥当的行为。
首先,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才需要取得驾驶证,自行车并不需要持证“驾驶”。学校为小学生发的自行车“驾驶证”,实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无效证件。并且,即使学生需要领取正式驾驶证,也应当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学校不能将交管部门负责的工作,自作主张地揽到自己的身上来,也无权强行禁止无“驾驶证”的学生骑车。
其次,“驾驶证”能否保证学生的安全,也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有生活常识的人都能知道,骑行车是一项相当简单的技能,不需要经过任何的专门培训。绝大多数的骑自行车出行者,都能够熟练地掌握骑车技能。小学生骑车上学是否安全,主要看其是否遵守交通规则,以及路上的机动车是否按章行驶,而不在于其有没有自行车“驾驶证”。
另外,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学校对自行车“驾驶证”进行管理,也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众所周知,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并不是交警,不可能去上路监控学生骑自行车,学生是否有违章学校从何得知呢?如果等到骑车的学生出了安全事故,才按照“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处理,“吊销”其自行车“驾驶证”,很显然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实际上,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责任,主要应当从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是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安全,二是配合家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在校外的骑车安全问题,学校并非完全不应该去管,而是不该用发“驾驶证”的方式来管。通过考试和发证来约束学生骑车,既逾越了学校的正常职责范围,也很容易沦为一种形式主义,最终难以起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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