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源电动车董事长倪捷:我们坚决反对搞“车种歧视”!

来源:    2014/11/21  浏览18497次  

11月1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进行了立法听证。针对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供油、通行和停放管理,《条例》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规定,被业界称为“五禁”。在听证会上,一共有16名听证代表发言,其中赞成“禁售”的8名,反对的6名,中立的2名。

 

这些听证代表是为广大的电动自行车主说话,还是按政府的意愿表达观点,有待进一步观察与验证。《电动自行车快速发展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研究(白皮书)》认为,目前电动自行车成为我国消费者普遍喜欢的出行工具,尤其是在江浙、广东地区。预计2014年全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将达到2亿辆。

 

自10月10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对《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开始,就有不少法律专家和业界人士强烈质疑广州“禁电”的合法合理性。“在制定《条例》时,广州市政府必须充分考虑民意,做到立法有科学依据、有法律依据。”绿源电动车公司董事长倪捷说。10月31日,倪捷在已获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了3条微博质疑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的有关做法。

 

 “电动自行车管理一定要有科学思维,要拿出权威可靠的数据来说服人。”倪捷是《电动自行车快速发展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研究(白皮书)》的总执笔人,他研究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04年至2013年共10年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得出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比例全国平均水平值。“如果广州的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值,应该检讨管理措施是否得当,低于全国平均值则态势良好,也就根本没有必要禁止电动自行车。”他强调。

 

“我们坚决反对搞‘车种歧视’!剥夺电动自行车的生存权会扰乱和谐。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机动车也有。不能以交通违法和发生事故为由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倪捷说。

 

事实上,广州从2006年就开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了。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2006年版《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当年11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公[2006]343号)。该《通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并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2011年版《条例》),对2006年版《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废止了2006年版《条例》。

 

 倪捷认为,2006年版《条例》于2011年被废止,而根据该《条例》作出的编号为“穗公[2006]343号”的《通告》也应废止。《通告》以没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剥夺公民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权和上路权,不仅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涉嫌违反《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是利用“文件”滥用公权的典型。

 

2011年版《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这个规定根本没有规定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只是规定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行驶。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则直接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本行政区域内”行驶。

 

 倪捷说:“《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也就是上牌。但是这个《条例》并没有剥夺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权和上路权。”

 

2011年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整个《条例》并无像2006年版《条例》那样有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内容。尽管2011年版《条例》在2014年9月进行了部分修正,但其修正的内容丝毫未涉及电动自行车。

 

对于禁售、禁止生产电动自行车,在倪捷看来,这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根本没有禁止买卖电动自行车”。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广东省政协委员杨中艺。杨中艺认为,“政府能用一纸条文干涉市场活动吗?”退一万步说,在广州销售,外地使用,“违什么法啊?”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广州“禁电”不论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来说,还是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说,都违反上位法;而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应属无效。同时,“五禁”也对加油站、售车点、制造商等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干涉,属于典型的滥用行政行为。不论从何种法律角度看,禁止电动自行车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总之,电动自行车到底禁不禁,在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上,地方政府在决策之前,一是要有科学思维,要经过严谨的科学论证,客观评估电动自行车的利弊;二是要有法治思维,要依法行政,提高立法质量,依法保护电动自行车及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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